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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敏洪公开回应“卖虾犯错”!法律人士:东方甄选如构成欺诈

2024-05-20

针对“东方甄选”直播间

将养殖白虾

宣传成野生白虾一事

近日

新东方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俞敏洪公开回应

称“经验不足,不是故意而为之”

但未谈及赔偿事宜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法律人士如此说

事件回顾

东方甄选被质疑“养殖白虾宣传成野生白虾”

近日有媒体报道,去年6月在“东方甄选”直播间推售一款“厄瓜多尔白虾”,江苏消费者王先生曾三次下单购买。王先生称,当时主播介绍虾是百分百野生,捕捞区为厄瓜多尔,商品详情页内标明“新鲜海捕太平洋大虾”。

但虾到货后,王先生发现,这几盒“厄瓜多尔白虾”经过了二次包装,包装盒上没有中英文标签,货物包装上也没有详细标注出生产方式,没有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等信息。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款“厄瓜多尔白虾”发货店铺为“浪海情旗舰店”,其详情页面上用粗体大字标明:“自然海域”“鲜活捕捞”“活冻锁鲜”,东方甄选主播也介绍称“100%野生”。

而据2020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3号),明确:“冷冻南美白虾是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冷冻南美白虾及其制品,不包括活的南美白虾。”

王先生怀疑这款“野生虾”其实是养殖虾,与“东方甄选”沟通未果后,将东方甄选直播间及其供应商——青岛浪海情经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俞敏洪公开“认错”称因经验不足导致

近日,在2023年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俞敏洪回应“东方甄选将销售的养殖白虾宣传成野生白虾”事件称:“一家企业与新东方联系,称虾都是野生的,当时新东方的选品能力不是那么强,就按照野生虾卖了。后来发现虾并不是野生的,做了下架处理。”

俞敏洪还表示:“东方甄选认这个错误,那是因为经验不足,不是故意而为之。今后,东方甄选会加强系统能力,尽可能防范这样的错误的发生。这样的错误我们犯了,就要去改正。”

律师解析

若涉案大虾认定非“100%野生”东方甄选应担责

针对俞敏洪的回应,不少消费者就东方甄选该如何向消费者赔偿等问题向《中国消费者报》“3·15消费者之声”进行了反映。

3月20日,“3·15消费者之声”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桂华。

01东方甄选该担何责?

裴桂华律师表示,东方甄选作为直播间运营者,浪海情公司作为供货商,王先生作为消费者,三方之间形成网络直播营销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来看,直播间运营者附有选品和品控把关的义务和责任,须承担虚假宣传、欺诈导致消费者损失的法律责任。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同时有关司法解释支持消费者对直播中因虚假宣传导致的损害向直播间运营者主张赔偿责任。

本次事件中,王先生所购买的东方甄选推介的“浪海情太平洋大虾”外包装上所标注的“100%野生虾”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有关产品信息标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待查明大虾的生产、冷冻、加工、运输、检验检疫等生产环节,并结合国家有关进口水产品的定义和具体规定进行判断,如果认定涉案大虾不是“100%野生”,则东方甄选涉嫌虚假宣传并应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02东方甄选是否构成欺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裴桂华分析认为,根公开信息,东方甄选宣称被供货商浪海情公司欺骗,而浪海情公司则称早已向东方甄选告知这些虾并非100%野生,东方甄选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确定相关事实。如构成欺诈,则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03消费者该怎么做?

裴桂华表示,对直播间售假、虚假宣传、拖延或不予处理等情形,消费者可以向直播间平台投诉反馈并申请处理,也可以向消协组织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还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购物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直播时的广告宣传、承诺内容、购买记录、支付凭证和快递单号等信息,以备维权使用。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作者/任震宇 李伟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针对“东方甄选”直播间

将养殖白虾

宣传成野生白虾一事

近日

新东方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俞敏洪公开回应

称“经验不足,不是故意而为之”

但未谈及赔偿事宜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法律人士如此说

事件回顾

东方甄选被质疑“养殖白虾宣传成野生白虾”

近日有媒体报道,去年6月在“东方甄选”直播间推售一款“厄瓜多尔白虾”,江苏消费者王先生曾三次下单购买。王先生称,当时主播介绍虾是百分百野生,捕捞区为厄瓜多尔,商品详情页内标明“新鲜海捕太平洋大虾”。

但虾到货后,王先生发现,这几盒“厄瓜多尔白虾”经过了二次包装,包装盒上没有中英文标签,货物包装上也没有详细标注出生产方式,没有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等信息。

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

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该款“厄瓜多尔白虾”发货店铺为“浪海情旗舰店”,其详情页面上用粗体大字标明:“自然海域”“鲜活捕捞”“活冻锁鲜”,东方甄选主播也介绍称“100%野生”。

而据2020年8月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3号),明确:“冷冻南美白虾是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冷冻南美白虾及其制品,不包括活的南美白虾。”

王先生怀疑这款“野生虾”其实是养殖虾,与“东方甄选”沟通未果后,将东方甄选直播间及其供应商——青岛浪海情经贸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俞敏洪公开“认错”称因经验不足导致

近日,在2023年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上,俞敏洪回应“东方甄选将销售的养殖白虾宣传成野生白虾”事件称:“一家企业与新东方联系,称虾都是野生的,当时新东方的选品能力不是那么强,就按照野生虾卖了。后来发现虾并不是野生的,做了下架处理。”

俞敏洪还表示:“东方甄选认这个错误,那是因为经验不足,不是故意而为之。今后,东方甄选会加强系统能力,尽可能防范这样的错误的发生。这样的错误我们犯了,就要去改正。”

律师解析

若涉案大虾认定非“100%野生”东方甄选应担责

针对俞敏洪的回应,不少消费者就东方甄选该如何向消费者赔偿等问题向《中国消费者报》“3·15消费者之声”进行了反映。

3月20日,“3·15消费者之声”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桂华。

东方甄选该担何责?

裴桂华律师表示,东方甄选作为直播间运营者,浪海情公司作为供货商,王先生作为消费者,三方之间形成网络直播营销法律关系。

从法律关系来看,直播间运营者附有选品和品控把关的义务和责任,须承担虚假宣传、欺诈导致消费者损失的法律责任。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同时有关司法解释支持消费者对直播中因虚假宣传导致的损害向直播间运营者主张赔偿责任。

本次事件中,王先生所购买的东方甄选推介的“浪海情太平洋大虾”外包装上所标注的“100%野生虾”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有关产品信息标注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待查明大虾的生产、冷冻、加工、运输、检验检疫等生产环节,并结合国家有关进口水产品的定义和具体规定进行判断,如果认定涉案大虾不是“100%野生”,则东方甄选涉嫌虚假宣传并应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东方甄选是否构成欺诈?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裴桂华分析认为,根公开信息,东方甄选宣称被供货商浪海情公司欺骗,而浪海情公司则称早已向东方甄选告知这些虾并非100%野生,东方甄选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确定相关事实。如构成欺诈,则消费者可主张“退一赔三”。

消费者该怎么做?

裴桂华表示,对直播间售假、虚假宣传、拖延或不予处理等情形,消费者可以向直播间平台投诉反馈并申请处理,也可以向消协组织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还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购物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直播时的广告宣传、承诺内容、购买记录、支付凭证和快递单号等信息,以备维权使用。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作者/任震宇 李伟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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